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7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营业场所南宁市中山路外滩新城1-2号。
负责人:黄晓威,行长。
被
申请人:邓鸿业,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诉被告邓鸿业、邓玉先、广西铭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756702.2元。申请人以自有资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邓鸿业名下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吴圩段69-1号八桂凤凰城·凤江园8号楼102号房,查封期限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许诗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