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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21执575号

石凤林与石景波、周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凤林;石景波;周丙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石凤林,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石景波,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周丙芹,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本院在执行石凤林申请执行石景波、周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景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000.00元、执行费13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石景波、周丙芹财产进行查询,除查明被执行人周丙芹在银行在存款二笔共550元外,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丙芹银行存款5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凤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执5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叶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