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1078号
原告:王巍,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李岩,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巍诉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岩离开据说查无所踪,故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凤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