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84号
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81648170L。
法定代表人:李晓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伦亮,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法定代表人:潘世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波(系该公司员工),男,1978年2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元,由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