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奚晨星,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周银芳,女,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执行人:吕锋,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执行人: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银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吕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奚晨星与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6367号民事调解,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11月08日对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13日承办人赴南通市崇川区人拟对被执行人吕锋采取拘留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吕锋突发疾病,未能拘留成功。2018年12月06日对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01月16日委托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湖畔生活广场有限公司66.67%股权。2019年01月16日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吕锋名下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桃坞路XXX号附14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周银芳名下江苏省北濠山庄4幢阁楼。2019年01月16日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金河名人世家66幢103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周银芳名下南通市金河名人世家66幢102室房产、南通市星宇花园3幢车库18室、南通市星宇花园3幢106室。2019年01月16日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向苏州苏州分享时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01月16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参与分配函,但至今未收到回函。2019年0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采取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03月28日对被执行人周银芳、吕锋、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03月28日通过高院12368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