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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7464号

深圳市建兴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建兴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张长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5民初17464号

原告:深圳市建兴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港城路前海湾花园****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179350。

法定代表人:唐更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乐山,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根,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张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530元及罚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9530元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长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兴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95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95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14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兴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为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