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20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迎宾街。
负责人:李全平,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吴某1,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审
被告:李某,女,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审
被告:吴某2,女,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石楼县罗村镇下庄村62号。
原审
被告:王某,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石楼县罗村镇下庄村62号。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与原审被告吴某1、李某、吴某2、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晋1130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9]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任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