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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22民初5119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322民初511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

法定代表人:张渝。诉讼代理人:黄学平,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男,汉族,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黄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车辆损失53242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21时40分,被告李林驾驶悬挂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伪造号牌,车主是被告李林,车辆无保险)从博罗县石湾镇大桥往中岗红绿灯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一路夜色酒吧路段时遇情况措施不当碰撞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的川S×××**号小型轿车,川S×××**号小型轿车又撞上前面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的粤S×××**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是川S×××**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单位,车主及被保险人均为胡建锋,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已经维修完毕,维修费为52202元、拖车费及保管费为1040元共53242元,以上费用由原告已支付给被保险人胡建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支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川S×××**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险。2017年9月4日21时40分,被告李林驾驶悬挂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伪造号牌)从博罗县石湾镇大桥往中岗红绿灯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一路夜色酒吧路段时碰撞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的川S×××**号小型轿车,川S×××**号小型轿车又撞上前面停在路边停车位上的粤S×××**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17】第SWB050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川S×××**号小型轿车进行定损,确认定损金额为52202元,事故同时产生吊车费及保管费104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用以证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川S×××**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胡建锋支付了5324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原告向川S×××**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胡建锋支付了53242元,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且现原告请求的追偿数额并未超过赔偿限额,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3242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53242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友良

审 判 员  钟伟志

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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