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5803号
原告:蒋楠,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紫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0HE4G。
法定代表人:陈先宽。 原告蒋楠与被告丽水市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叶伟
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纪伟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