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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7327号

林太进与林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太进;林英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7民初7327号

原告:林太进,男,1958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林英年,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原告林太进与被告林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出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太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英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太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400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为100000元×6%÷12个月×8个月=4000元),以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被告以经商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便将20000元现金和转账8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记载银行营业大厅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林英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被告林英年向原告林太进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有林英年借林太进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借期一年,从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一次还清,特立此据!出借人:林太进,借款人:林英年,4501111970××××××××”。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80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林英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林太进提交被告林英年签名捺印的《借条》和《汇款收据》,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借条》约定的借期已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英年返还原告林太进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林英年支付原告林太进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60元(原告林太进已预交),由被告林英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建臣

人民陪审员  方有光

人民陪审员  林庆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加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