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8日,住高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住高台县,身份证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住高台县城关镇祥和苑11号楼一单元202室,身份证号×××。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白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白文及共同委托诉代理人周大平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赵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宋 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魏文婧【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