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183行初65号 原告郭和,男,194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崇敬,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德惠市东风路与102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辉,该单位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清文,男,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张青武,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第三人张静波,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第三人张伽褀,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郭和、王崇敬诉被告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第三人张清文、张青武、张静波、张伽祺撤销行政征收协议一案,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和、王崇敬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和、王崇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和、王崇敬负担25元,返还原告郭和、王崇敬25元。
审 判 长 冯 跃 敏
代理
审判员 郭大华
代理
审判员杨晓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禹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