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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民初191号

明国庆与赵怀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国庆;赵怀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191号

原告:明国庆,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怀升(曾用名赵辉),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齐河县。

原告明国庆诉被告赵怀升(曾用名赵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明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份原告承接被告工程项目的防水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欠原告800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明国庆没有证据证明赵怀升与赵辉是同一人,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回。如不符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鲁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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