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仕银,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铜陵兴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湖畔人家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言词,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苏仕银与被申请人铜陵兴旺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6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以审查终结。苏仕银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中关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物业费1193.20元有问题,根据铜陵县政府(2012)67号文件,物业管理费自回迁公告之日起免收3年。我所住的新河家园回迁安置房公告是2013年6月24日,根据政府文件,物业管理费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是免物业管理费的,判决书上多判了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给物业公司,还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了75元,合计1268.20元。因我在外地打工,法院判决时我均不在现场,钱款2018年12月2日义安区人民法院执行1268.20元已从我工商银行卡扣划。针对此事我特向单位请假从外地赶回来,与2018年12月4日至6日多次找到义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协商改判退还我384.10元未果,一审判决有错误无法协商。综上,请求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6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铜陵兴旺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仕银在一审审理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供已经存在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现苏仕银在再审审查阶段所提交的证据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的要求。综上,苏仕银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苏仕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小文
审判员 陈浩林
审判员 钱韦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淼
书记员杨丽(代)附法律条文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