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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1民初239号

谭淼与颜泽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谭淼;颜泽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321民初239号

原告:谭淼,男,199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莲花县。

被告:颜泽坚,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莲花县。 原告谭淼与被告颜泽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泽坚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颜泽坚偿还原告人民币陆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原、被告就莲花县三板桥乡希望幼儿园签订合伙协议,当时原告投入合作资金80000元。2018年8月27日,双方进行结算,原、被告可获取利润各30900元。2018年8月29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了解除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投资款80000元及利润31900元,合计111900元。2019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7日被告偿还原告共计51900元,还尚欠60000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颜泽坚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谭淼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合伙协议书及清算清单、还款凭证(微信及支付宝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质证等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初,原告投资80000元与被告在莲花县三板桥乡合伙开办幼儿园,后因被告要求退伙,2018年8月2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解除合伙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合伙,被告在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的投资款80000元及利润30900元,共计110900元。后被告于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共偿还原告51900元,还尚欠59000元未归还。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清算并达成解除合伙协议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清偿原告投资及利润款110900元义务,现被告只支付给原告51900元,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尚欠投资及利润款59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还有1000元利润款也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花费的260元保险费,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颜泽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谭淼59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颜泽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审判员  林小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