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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81民初712号

赵岩峰与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岩峰;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81民初712号

原告:赵岩峰。

被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

法定代表人:姜启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峰诉被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岩峰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东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