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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民初1122号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6民初1122号

原告:王某1,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华,栖霞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现羁押于山东省烟台莱阳监狱。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孟秋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虽领证,但无夫妻之实,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因犯罪判刑数年,现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请求离婚。

被告王某2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2011年双方自行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蓬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王某2当庭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罪被烟台市开发区公安局拘留。王某2现因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山东省烟台莱阳监狱服刑。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当庭称其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的房屋一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称有存放于原告名下的烟台开发区农业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另查明,双方于××××年××月××日在蓬莱市婚姻服务中心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登记书一份,约定将王某2的婚前财产:位于烟台开发区欧尚花园在登记后为女方王某1所有。关于该房屋,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调解内容不公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宝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