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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703号

孙浩与宋艮荷、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浩;宋艮荷;黄涛;青岛众润泽物流有限公司;青岛蓝盾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703号

原告:孙浩,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宋艮荷,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被告:黄涛,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众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墨河家苑南苑**。

被告:青岛蓝盾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蔬菜批发市场v>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西路**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

负责人:于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张连连(实习),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浩与被告宋艮荷、黄涛、青岛众润泽物流有限公司、青岛蓝盾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