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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刑初175号

邢志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邢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邢志伟,住敦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王永德,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 基本情况 起诉书文号 敦检刑检刑诉〔2019〕6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17日17时23分10许,被告人邢志伟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宾馆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邢志伟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4.52mg/100ml,系醉酒。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邢志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邢志伟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志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邢志伟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邢志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明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