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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4民初947号

原告王春祥与被告黄显发、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祥;黄显发;李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民初947号

原告:王春祥,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被告:黄显发,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被告:李晓辉,女,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宁安市,住宁安市。 原告王春祥与被告黄显发、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祥以与被告黄显发、李晓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春祥负担。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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