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19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于某;,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住山西省吕梁市。
原审
被告:王某;,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
原审
被告:高某;,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原审原告于某;与原审被告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5)离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8]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任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