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任×,孝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住孝义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王×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任×9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王×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薛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