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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02民初12552号

甘肃艺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白银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艺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白银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0602民初12552号

原告:甘肃艺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碧水兰庭南大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国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银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新天地商业街育才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艺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弘文化公司)诉被告白银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国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舞台设备款90000元及利息49500元(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一天按总金额千分之三计算,息随本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舞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10000元的舞台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2018年5月4日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8年7月3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定金,原告将价值110000元的舞台设备交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90000元的设备款,被告推诿拒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被告缺席,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舞台设备购销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10000元舞台设备的事实,被告缺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艺弘文化公司主要经营舞台搭建、灯光音响等业务,被告都市文化公司主要经营广告代理、庆典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等业务。2018年4月,艺弘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永欲出售公司内舞台设备,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出售信息,都市文化公司业务员得知信息后与周国永联系商谈购买舞台设备事宜。同年4月11日,艺弘文化公司与都市文化公司签订舞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艺弘文化公司将其所有的总价值110000元的桁架1150米、舞台1**平方米、宴会椅700把、音响1套出售给都市文化公司,设备费用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5月4日前支付20000元,设备尾款于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若乙方(都市文化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甲方(艺弘文化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都市文化公司支付艺弘文化公司20000元,艺弘文化公司将价值110000元的舞台设备交付给都市文化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经艺弘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都市文化公司支付2000元,剩余设备款88000元推诿拒付,遂形成诉讼,审理中,因都市文化公司无法联系,本院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届满后,都市文化公司未到庭。庭审中艺弘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永主动表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舞台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88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乙方(都市文化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甲方(艺弘文化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国永在庭审中主动表示违约金约定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违约金,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国永主动降低违约金计付标准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本案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银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艺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舞台设备款8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息随本清,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白银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忠永

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

人民陪审员  姜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窦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