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983号之一
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34D。
法定代表人:花来友,总经理。
被告:侯现友,男,汉族,1966年1月9日生,住寿光市。
被告:侯风亮,男,汉族,1988年6月5日生,住寿光市。 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现友、侯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2688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