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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民初354号

35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杲向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杲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35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负责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杲向东,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杲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杲向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住所地为邳州市,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邳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8元,退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冯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