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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83号

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4383号起诉人:李某,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2019年3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诉被起诉人李某节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按离婚协议约定将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加富花园*街*号转至起诉人名下。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6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被起诉人至今仍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将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加富花园4街19号转至起诉人名下,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人提供的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4.4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男女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起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上述规定,依法有效,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男方或女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可知,起诉人李某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被起诉人李有节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