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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1执1026号

史学财、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1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学财;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史学财,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俊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学财与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学财购房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学财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1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茂 森

审判员 杨  彬

审判员 赵  江

二〇一八年十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闫川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