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史学财,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俊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学财与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学财购房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学财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1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茂 森
审判员 杨 彬
审判员 赵 江
二〇一八年十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闫川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