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财保20号
申请人:黄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方高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万海荣,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刘丽丽,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申请人黄红于2019年4月1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万海荣、刘丽丽名下价值人民币37707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77079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440003900639080031】,为申请人黄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万海荣、刘丽丽名下价值人民币37707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覃燕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