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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财保20号

万海荣、黄红、刘丽丽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海荣;黄红;刘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财保20号

申请人:黄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方高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万海荣,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刘丽丽,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申请人黄红于2019年4月1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万海荣、刘丽丽名下价值人民币37707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77079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440003900639080031】,为申请人黄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万海荣、刘丽丽名下价值人民币37707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覃燕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