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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334号

李明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334号被拘留人李明超,男性,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陈志豹与李明超(2018)浙0324执333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明超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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