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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222号

肖立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肖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立,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立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肖立通过“姐妹交流社区”微信群认识了微信名称为“瑶宝”、“星儿”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画卷小区B座2706房间,多次通过微信聊天联系嫖客,将嫖客的信息告诉自己,其负责安排小姐接待嫖客并提供性服务,并商定好每名嫖客收费400元至600元不等。被告人肖立从中共获利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肖立的供述和交代材料,证人谢某、万某、唐某、韩某、高某、薛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证人万某、谢某、高某、韩某、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肖立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肖立追缴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芮斌伟

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

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聂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