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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民初590号

欧阳飞与廖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阳飞;廖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民初590号

原告:欧阳飞,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廖振金,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欧阳飞与被告廖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欧阳飞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振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欧阳飞承担。

审 判 员  陈杰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罗 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