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03民初1984号
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298041。
法定代表人:庞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根,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宝,男,汉族,1983年6月5日生,住六安市。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罗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宝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邵莉莉
书记员姜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