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03行审259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3725826870Q。法定代表人孙健,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果、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选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选林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宛龙国土资罚〔2018〕38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已逾期,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乔选林“于2017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英庄镇东坡村160平方米建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对乔选林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16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160元×10元=16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罚〔2018〕3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罚〔2018〕38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2项由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广山
代理
审判员 王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