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902执456号 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沈孝元、沈小元、沈雪芬、奚先会、沈启武、宁波元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沈孝元、沈启武、沈雪芬、沈小元、奚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共计1033500元履行完毕,交纳执行费6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