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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2民初370号

刘君与赵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当事人
刘君;赵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370号

原告:刘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赵蓉,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刘君与被告赵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刘君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君负担。

审判员  陈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利群

书记员辛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