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370号
原告:刘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赵蓉,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刘君与被告赵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刘君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君负担。
审判员 陈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利群
书记员辛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