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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223号

丁艳平与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艳平;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223号

原告:丁艳平,女,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306N。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

法定代表人:张开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

负责人:朱亚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平诉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平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平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丁艳平负担。

审 判 长  茹 宇

审 判 员  武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杨迎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