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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3执28号

盘荣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盘荣玉;李伯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3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盘荣玉与被执行人李伯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民终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李伯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盘荣玉支付赔偿款等费用合共100634,62元。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荣玉与被执行人李伯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伯合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盘荣玉的款项,定于2019年4月1日前支给付5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李伯合迳付给申请执行人盘荣玉),2020年3月15日前给付1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追收余下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荣玉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803执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秋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