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6执10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赵峰,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石修厂。
被执行人: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10div>
法定代表人:刘健。
被执行人: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I19房间。
法定代表人:包银杰。
被执行人:刘健,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7)津0116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刘健存款13087.13元,全部缴纳为本案执行申请费(尚欠申请费74663.87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健名下坐落于河北区××××家园4-2-502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实现。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过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卫国
审判员 李 慧
审判员 赵荣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程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