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2民初674号
原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187081487A。
法定代表人:郭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魏国雄,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国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龚维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邓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