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1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田秀云,女,1966年3月3日出生,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祖炬,男,1963年7月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王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秀云、刘建刚、李祖炬、王玲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价值8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