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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147号

王振宝、田秀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振宝;田秀云;刘建刚;李祖炬;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1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田秀云,女,1966年3月3日出生,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祖炬,男,1963年7月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王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秀云、刘建刚、李祖炬、王玲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价值8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