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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1271号

1271顾健与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健;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1271号

原告:顾健,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LEG14P。 经营者:张伟刚。 原告顾健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卢东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健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4年起,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36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底至2015年1月底,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26日,被告的经营者张伟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工资款1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工资,被告拖欠部分工资未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3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现经传票传唤,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顾健工资款1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太仓市城厢镇福余装饰装潢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汤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