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1173号
原告:陈大义,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柱,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钟祖礼。 原告陈大义与被告成都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大义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大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大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原告陈大义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薛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