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15民初62512号之一

倪世庆与谢熙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世庆;谢熙中;上海恒大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62512号之一

原告:倪世庆,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激雷,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熙中(SHAIHEICHUNG),男,1946年7月14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第三人:上海恒大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世庆诉被告谢熙中(SHAIHEICHUNG)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2019)沪0115民初2403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生效,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何璐依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振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