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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562号

袁裴、袁梓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袁裴;袁梓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562号起诉人:袁裴,女,1984年7月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贾灿、何灵聪(实习),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起诉人:袁梓栋,男,2008年6月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理人:袁裴,系原告袁梓栋之母。起诉人袁裴向本院提交诉邹志刚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洛阳市××区××东路××水郡××单元××房产归二原告共同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袁裴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5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3日婚生子袁梓栋出生。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二人于2011年2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洛阳市××区××东路××水郡××单元××房产归二原告所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被告迟迟不肯配合。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邹志刚的住所地为湖南省××××路,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虽涉不动产,却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袁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