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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010号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欧纳斯集成吊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欧纳斯集成吊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010号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欧纳斯集成吊顶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工业区****iv>经营者:阮玉芳。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欧纳斯集成吊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2××××.6、名称:型材(L00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