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928号
原告:明广山,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营,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兴龙,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龙山商场**楼。
法定代表人:宋万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广山诉被告聊城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广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明广山负担。
审判员 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