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9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纯林,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张钜,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孔祥东,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王纯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3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4900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孔祥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孔祥东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如下:1、名下原有一处房产(现已拆除);2、持有绵竹龙商投资有限公司5.8%的股权。 申请执行人王纯林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持有绵竹龙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孔祥东的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2月20日走访了被执行人孔祥东的房产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孔祥东的财产情况如下:1、名下有一处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0××8,土地权证号:温集用(2004)第2-15883号】;2、名下持有绵竹龙商投资有限公司5.8%的股权。 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于2018年12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的房产,经现场核实,发现该房产已不存在,故无法处置;2、于2018年1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绵竹龙商投资有限公司5.8%的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价值,不主张处置。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95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250.15元、受理费8650元,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执行款79099.85元。截止2019年4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10910.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孔祥东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祥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