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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1936号

孙晓平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雁驰羽绒服经营部、徐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晓平;聊城市东昌府区雁驰羽绒服经营部;徐四清;吕端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936号

原告:孙晓平,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雁驰羽绒服经营部。住所地: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大市场金海西八街**。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经理。

被告:徐四清,女,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告:吕端芳(系被告徐四清之夫),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

原告孙晓平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雁驰羽绒服经营部、徐四清、吕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孙晓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57元,由原告孙晓平负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于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