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936号
原告:孙晓平,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雁驰羽绒服经营部。住所地: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大市场金海西八街**。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经理。
被告:徐四清,女,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告:吕端芳(系被告徐四清之夫),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
原告孙晓平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雁驰羽绒服经营部、徐四清、吕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孙晓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57元,由原告孙晓平负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于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