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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执恢99号之一

许宝辰、许锡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许宝辰;秦峰;陈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恢99号之一 申请人许宝辰,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许锡平,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秦峰,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许锡平与被执行人秦峰、被执行人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宝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2018)皖0207执恢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经审查,许锡平将(2016)皖0207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许宝辰,且书面认可申请人许宝辰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宝辰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许宝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