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恢99号之一 申请人许宝辰,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许锡平,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秦峰,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许锡平与被执行人秦峰、被执行人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宝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2018)皖0207执恢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经审查,许锡平将(2016)皖0207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许宝辰,且书面认可申请人许宝辰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宝辰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许宝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