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393号之一
申请人:王洪亮,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王耀,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黄凤莲,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申请人王洪亮申请执行王耀、黄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耀、黄凤莲给付申请人王洪亮借款本金及利息124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共计125250.00元;执行费1779元由被执行人王耀、黄凤莲负担。因被执行人王耀、黄凤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蒲万富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