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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执393号之一

王洪亮与王耀、黄凤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亮;王耀;黄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393号之一

申请人:王洪亮,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王耀,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黄凤莲,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申请人王洪亮申请执行王耀、黄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耀、黄凤莲给付申请人王洪亮借款本金及利息124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共计125250.00元;执行费1779元由被执行人王耀、黄凤莲负担。因被执行人王耀、黄凤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蒲万富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骞 搜索“”